[摘要] 广西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等也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满一年就可申请贷款买房。
住房公积金不再仅限于单位职工的“福利”,各种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等,也可以自愿缴存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8月25日联合印发了《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缴存面将进一步扩大,缴存门槛进一步降低。《办法》有哪些亮点?昨日,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据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出台《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的意义。
一是推进发展。建立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制度,有助于将进城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住房问题,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
二是推进。通过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动灵活就业人员的购房积极性,提高进城人员的购房能力,创造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快城市特别是县城房地产去库存。
三是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开展自愿缴存,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制度的范围,惠及更多人群,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增强制度的公平。
四是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更多的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低成本购房资金支持,让住房公积金成为普惠的住房金融制度,扩充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内涵,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办法》解读
●纳入自愿缴存的范围
原则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覆盖的人群都纳入缴存范围,各种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年满18周岁且未达国家法定、居住生活在缴存地的都可以参与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愿缴存的额度
自愿缴存额度上下限按当地公布的上下限执行。
●自愿缴存的办理
自愿缴存人员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明确自愿缴存使用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开始缴存。
各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自行开办自愿缴存业务,也可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和有人事代理资质的机构代办自愿缴存业务。购买代办自愿缴存服务的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自愿缴存人员不需承担代办费用。
●自愿缴存的使用
一是在提取使用上,自愿缴存人员除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外,缴存满2年后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还可以随时销户。
二是在贷款使用上。正常缴存满1年的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地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综合考虑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等因素确定,体现存贷、多存多得、长存多贷。
●自愿缴存的计息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同时,为鼓励缴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从未使用过贷款的自愿缴存人员一定额度的补贴。
●自愿缴存的义务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保持自愿缴存权利和义务的一致,自愿缴存人员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要履行缴存义务,按照不低于申请贷款时的缴存水平继续缴存,且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保留3个月以上的还款额。
自愿缴存人员未按协议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或者按照同期同档次商贷利率计息。公积金中心要建立贷后监控机制,掌握自愿缴存人员贷后的缴存变动情况。如有发现虚构理由办理转移合并和停缴规避强制缴存义务的,也可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同档次商贷利率计息。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要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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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际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符合住房公积金,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实际上,当你去买房的时候,还是有部分告知买房人不支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突然间让你觉得莫名其妙,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购房人的问题:
1、不具有本市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尚未签订合法有效的或协议,或尚未支付首期购房款;
3、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没有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个人信用不良好。
6、有其他数额较大、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低于
当地低生活保障标准;
但是如果没有以上情况,而是开发商不让用公积金贷款,那么可能是以下原因?
开发商的问题:
1.开发商手续不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
2.开发商无资金实力,开发项目的大部分资金需,通常其开发的的、等都已抵押给银行,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完全受银行控制,失去自主能力。 购买有上述情形的,均需谨慎,防范风险。
3.开发商做不了公积金贷款。开发商想做公积金贷款要先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登记,还要交担保费,通过一段时间审核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会给开发商做公积金贷款。
4.开发商可以做,但不愿意做,因为公积金贷款放款的速度比商贷慢很多,所以他们都尽量不做公积金。
5、急需回笼周转资金的开发商认为太慢,所以不愿意让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部分开发商因为资金或者回流资金速度的需要,或是因繁琐等等原因,才会有这种额外的限制。
房天下建议:购房者看中意向,一定要咨询是否可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开发商不允许,遇到此情况购房者可协商或投诉,开发商方面将应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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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房市是国家关注的大事,国家出台的政策需要各个地方严格执行,确切落实,中央与地方全面配合才能实现最终的调控目标。目前,国家出台了新的,准备从住房公积金入手,给过热的房市浇一浇水。接下来,就让小编带领你们来看一看具体的政策。
使用住房的前景
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使用。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不仅可以减少购房压力,还可以享受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相较于其他的购房方式还享受低利率政策,这也是很多人选择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原因。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时政策
2017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下发了实时的通知,要求调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的,这一消息的出台引起了南宁市各界的关注。消息明确提出,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暂停受理,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不能过低,至少要超过50%。另外,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还对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进行了规定,贷款利率不得过低。首付分期,零首付的现象不可以再出现,要减小房市存在的风险。以上政策要严格贯彻执行,不能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南宁市调整住房公积金通知
南宁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调整,出台了以下十二条政策。条,购买两套住房的居民不可以再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三套住房,危楼可以例外。第二条,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暂停受理。第三条,只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职工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四条,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不能超过一定的额度,次申请的额度和第二次申请的额度应该有所不同。第五条,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时,首付比例不能过低,次首付比例和第二次首付比例也是不同的。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要按照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执行。第七条,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时,每一个月的还款额不应该过低,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也有所不同。第八条,一定要认真审查首付资金的真实性,首付分期和零首付的情况不应该存在。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时,要提供一定的资料,审查通过后才能申请成功。第十条,管理委员会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服务。第十一条,分局要参照总局办事。第十二条,这跳通知的权威性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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